欧洲议会

(Parlement Européen)
2004-05-21 00:00

  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深入,欧洲议会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一、成立和发展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 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

  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议员大会”,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

  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

  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

  2004年6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包括2004年5月1日新入盟的10国( 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 )也同时举行大选,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增至732人。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加入欧盟,成员国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总数为785人。根据《尼斯条约》规定,2009年6月选举产生的第七届欧洲议会议员总数为736人。

  欧洲议会的议员原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1979年6月起,改由欧共体成员国直接选举产生。目前为2009年6月经欧盟各成员国普选产生的第七届欧洲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五年。议长、副议长及专门委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目前的领导人都是在2009年7月选举产生的。

  二、组织机制

  领导机构:欧洲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总务官6人,组成议长执行局(Buea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负责领导议会及其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现任议长耶日·布泽克(Jerzy BUZEK,波兰公民纲领党成员、波兰前总理)于2009年7月14日当选。副议长经各党团协商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总务官(Quaestors由全会选举在议员中产生)负责议员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在执行局会议上仅有咨询权。议长和各党团主席组成党团主席联席会议(Conference of Presidents), 负责协调议会各项政治决策和确定全会的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共有20个专门委员会,涉及对外关系的主要有三个专门委员会:1)外事委员会 (简称“外委会”),主席为人民党党团议员加布里埃莱·阿尔贝蒂尼 (Mr.Gabriele ALBERTINI,意大利力量党成员)。下设人权分委会和安全与防务2个分委会;2)发展委员会,主席为伊娃·玖丽(Mrs. Eva JOLY,绿党党团议员、法国欧洲生态党成员); 3) 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为怀特尔·莫瑞瓦(Mr. Vital MOREIRA 社会党联盟党团议员、葡萄牙社会党成员)。另有:预算委员会;预算监督机构委员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运输与旅游委员会;地区发展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渔业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 司法事务委员会;公民自由、正义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诉愿(petitions)委员会。

  会议制度:每月四天的全体议员大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两个半天)、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

  工作机构: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欧洲议会主要工作机构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议席分配: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36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2席,西、波各50席,罗33席,荷25席,比、希、葡、捷、匈各22席,瑞典18席,奥、保各17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3席, 爱尔兰、立陶宛各12席, 拉脱维亚8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政治分野:欧洲议会现有7个党团,所占议席和党团主席情况如下:

  1.欧洲人民党党团(PPE),简称人民党党团, 264席,党团主席约瑟夫·多尔(Joseph DAUL,法国籍)。

  2.社会党和民主党进步联盟党团(S&S),简称社会党联盟党团,184席,党团主席马丁·舒尔茨(Martin SCHULZ,德国籍)。

  3.欧洲自由和民主联盟党团(ALDE),简称自由党党团,84席,党团主席居伊·伏思达(Guy Verhofstadt,比利时籍)。

  4.绿党和欧洲自由联盟党团(VERT/ALE),简称绿党党团,55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丹尼尔·科恩-班迪特(Daniel COHN-BENDIT,法国籍),丽贝卡·哈姆斯(Rebbeca Harms, 女,德国籍)。

  5.欧洲保守和改革党党团(ECR), 简称保守党党团,54席,党团主席米歇尔·托马斯·卡明斯基(Michal Tomasz Kaminski,波兰籍)。

  6.欧洲左翼联盟和北欧左翼绿党党团(GUE/NGL),简称左翼联盟党团,35席,党团主席洛塔尔·比斯基(Lothar Bisky,德国籍)。

  7.欧洲自由民主党团(EFD),32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弗朗西斯科·恩里科·斯佩罗尼(Francesco Enrico Speroni,意大利籍),奈杰尔·法拉杰(Nigel Farage,英国籍)。

  另,无党派议员27人。

  各党团议员人数会随议员的退出或加入有变化。

  对外交往:欧洲议会与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立了36个议会间关系代表团和议会间混合委员会代表团。对华关系代表团是欧洲议会第二大对外关系代表团,有正式成员39名,候补成员38名,团长为利凡里尼(人民党党团,意大利人),副团长为韦伯(社会党党团,法国人)和伊凡诺娃(人民党党团,保加利亚人)。

  三、权力和职能

  随着欧盟有关条约的修订,欧洲议会的职权逐步有所扩大,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立法权。《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1986年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加强了欧洲议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欧洲联盟条约》则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在欧盟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方面有审批权;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有咨询权。《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38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

  2.部分预算决定权。欧共体开支分两大类:一是强制性开支,包括占欧盟总预算近一半的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和有关执行国际协定的开支等,此类开支的决定权属理事会;二是非强制性开支,包括结构基金、科研、环境、能源、产业政策及对第三国的发展援助等,对这部分预算,欧洲议会有共同决定权。

  3.监督权。《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新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任职前接受欧洲议会的质询。欧盟委员会每年需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并予公开讨论。《阿姆斯特丹条约》则进一步规定,欧委会主席及其委员的任命需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洲议会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影响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策。主席国需向欧洲议会定期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欧洲议会可向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质询,并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欧洲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法定有效人数需过半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4.施加其他各种政治影响。

  四、本届议会特点

  2009年6月,欧洲议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举行大选,各政治力量在其影响下分化并重新组合。选举结果表明,中右翼力量明显上升,左翼力量大幅受挫,极端势力乘机而入,有51%以上的议员被轮换。

  随着《里斯本条约》2009年12月1日生效,欧洲议会在欧盟权力构架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影响日益扩大。表现在立法、预算、监督、人事和外交等方面权力均有显著扩张。根据《里约》规定,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决策”的领域由《里约》前的44个扩大至85个。欧盟95%的立法须由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批准。欧盟所有预算支出均须经欧洲议会批准并接受其审查。欧洲议会有权全面、全程参与欧盟对外协定的商签,并与理事会共享对外协定的批准权。从长远看,欧洲议会将日益成为中欧关系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

  五、欧洲议会与中国的交往

  中国全国人大与欧洲议会于1981年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迄今全国人大--欧洲议会关系小组与欧洲议会对华关系代表团共举行了32次正式会议。双方自2006年始增设了核心小组互访项目。自2007年始每年举行两次机制正式会议。《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职能和权力进一步扩大,在欧盟决策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国全国人大同欧洲议会交往日益频繁,相互合作不断加深,定期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交流议题涉及政治、安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为彼此增进了解、建立互信、深化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共同为中欧关系发展打造坚实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